法制今报10月22日讯(吉文珺 俞文坚)朋友间请客吃饭,饭桌上以酒助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一同喝酒的人却因此惹上了官司。日前,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酒引发的官司。
朋友归家途中意外身亡
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张某的儿子小张应朋友之邀外出喝酒。次日凌晨准备回家时,其中一名朋友将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借给小张,小张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
事后,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小张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系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机动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亲属起诉众酒友
张某伤心欲绝,经过咨询法律界人士后,将与小张一起喝酒的朋友们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小张的朋友约小张喝酒,在小张醉酒后应有护送小张安全到家的义务,但是众被告不仅没有采取安全护送措施,反而在明知其醉酒的状态下仍然将无牌照摩托车借给小张使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小张的朋友们也倍感冤枉:朋友把酒言欢,本应是欢乐的事情,怎么就喝出一场官司来了?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酒后须相互照顾
好友聚会请客吃饭,通常就要喝酒,这似乎已经成为我国民间习俗中的一个惯例。
在此经办法官提醒,酒桌上不光有酒兴,还应有责任。在4种情形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酒友是需要担责的: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刺激对方喝酒等;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送至安全目的地;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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