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
发布日期:2014-07-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字号:[ ]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提高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质量,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行为,省局于近日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培训,并下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整理归档相关备案资料备查,并将产品配方和销售包装信息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经省局审查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已备案且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除美白类),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网上补充备案工作,已备案的宣称美白的化妆品,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通知》还强调,在产品备案三个月内,各市局要组织对备案产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中予以标注。对未按要求备案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