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1月5日讯(记者 刘玺)市民陈小姐拨打晚报热线28829110:我之前在芦淞区千雅服装店当店员,去年12月底离职了。店老板冯女士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为由,扣发了我一个月工资。
记者 刘玺 核实:
陈小姐介绍,去年9月起,她到千雅服装店上班,工资为2500元,并与冯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12月30日,我跟冯女士说做完这个月就不做了,她没有同意。”陈小姐说,因为今年1月要到新单位上班,她坚持要离职,但冯女士没有支付当月的工资。“我这几天都找了冯女士,但她就是不愿支付工资。”
昨日上午,记者陪同陈小姐来到千雅服装店。冯女士表示,陈小姐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现在就快过春节了,店子还没有招到人,这几天都是她自己看店。“我当时请陈小姐再做半个月,但她不同意,她的行为给服装店的经营造成了影响,所以我要扣发一个月的工资。”
随后,经记者协调,冯女士现场支付了工资,陈小姐则向冯女士表示了歉意,并支付了500元赔偿金。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若没有相关规定却要扣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聂炜说,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