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故山 > 服饰 > 秀场 > 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未查到真凶即结案(图)

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未查到真凶即结案(图)

来源:网络转载 2015-06-16 04:02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清华时的朱令(资料图)

清华时的朱令(资料图)

    南报网讯 4月25日,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由于案情类似,公众开始频繁讨论起已一度沉寂的“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

    据公开报道,当事人朱令,1973年出生,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从1994年11月24日起,她开始出现奇怪的中毒症状,为其检测和诊断的医生提出了朱令是被蓄意投毒的意见。

    1997年4月,北京警方一度将孙维列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但在1998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宣布解除对其的嫌疑,同时宣布本案结办。

    而在过去的几天当中,一波接着一波对真相的呼吁在互联网上兴起。不仅如此,当年与此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人,在发达的互联网中正在一一被找到,并且被波及。

    那么,朱令案究竟何去何从?

    不存在时效问题

    今年底将满40岁的朱令,因为铊中毒,全身瘫痪、100%伤残。随着复旦投毒案关注度升温,朱令重新引起关注。不断有人呼吁公安机关重启朱令案的调查,查出真凶。

    “重启”一说,源于当年公安机关“办结此案”的回复。公安部曾经对政协委员的回复中提到,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已经办结此案。但朱令的代理律师张捷认为,这个回复模糊不清。

    本报记者也就此请教了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目前来看,警方已经排除了朱令自杀和误食铊盐的可能性,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这样的话,在没有查到真凶之前,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结案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

    张捷表示,他们正在考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希望公安机关至少能够向受害人家属告知案件目前的办理状况。

    “如果案子真的结案,那么会有两个后果。”张捷说,“一个是我们作为受害人的律师,可以要求查阅案卷,另一个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不过,公安机关“保持沉默”有其合法性。

    “如果这个案件仍处在调查阶段,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披露调查内容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本报记者。

    另一个是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可以行使监督权。但在这个案件中,尚没有看到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

    朱令案重新引起关注后,时效的问题成为焦点。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最长追诉期为二十年。这其实意味着,刑事案件最长追诉期就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洪道德认为,这个问题并不必担心,“因为公安机关当年已经立案侦查,这说明时效已经中断。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可以无限期追查下去。”

    真相最重要

    朱令的遭遇引起了广泛的同情,于是便有一种意见产生: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无法找到最后的真凶,那么是否至少应该有机构或者个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学校或者医院。

    作为当年案件事发地点的学校,朱令可以向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基于同样的道理,朱令也可以以医疗过错为由,将当年的医院告上法庭。但获胜的希望渺茫。

    在这起铊中毒案中,清华大学的管理问题饱受质疑。但据朱令的律师张捷介绍,在当年投毒事件发生后,清华大学与朱令家达成了一份协议:学校补偿朱令家20万元,而朱令家则不再追究学校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