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20日电(记者方列)杭州一家企业日前以“嘀嘀打车”商标构成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000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两年前,杭州一家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标,被归类于第9类商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类型)。该公司负责人称,妙影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统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核心产品包括打车软件在内,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文字商标,2012年5月21日成功注册该商标。而“嘀嘀打车”产品的开发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则是半年之后。
妙影公司认为,“嘀嘀”和“嘀嘀打车”的核心品牌都在“嘀嘀”两个字。“妙影电子也是开发打车软件的,并早已经注册‘嘀嘀’,而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妙影公司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小桔科技的侵权事实、主观故意、侵权后果和侵权获利,要求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
据了解,2012年11月28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总局收到复审申请,目前还在复核。
据“嘀嘀打车”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1月10日至3月底,“嘀嘀打车”用户从2200万增加至1亿,日均订单量从35万增长至521.83万,嘀嘀打车累计投入现金补贴1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