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将《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学生招生录检表复印件报福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擅自接受学生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转入学校接受学生转学申请,必须有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单。
3、高等学校向福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申办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4、高等学校向福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可以采取寄发函件或委派专人办理等形式,严禁委托家长或学生本人办理转学手续。
5、办理转学需提出书面申请报考转呈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