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 -2015-00012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5〕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根据《建设部城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
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
号)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市城管执法局)
是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称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长沙市渣土管
理处办理。
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
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从事
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
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市场准入。
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审批,
对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行规模控制和
监督管理。
1. 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企业自有总载质量不少于500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
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
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湘AZ专用牌照;
(2)符合长沙市建筑垃圾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要求;
(3)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
(4)具有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
证件。
3. 运输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
(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4. 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
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由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相关证明,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照;符合申请条件
的运输企业,由市城管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二)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
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考核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市城管执法
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
可手续。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按规定申请核准设置,不得擅自倾
倒、接纳建筑垃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及消纳场,须按要求硬化场内道
路,建设洗车设施,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输车辆装载必须合理达
标,实现净车离场,并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扬尘监测装置。
(三)工地(含消纳场)应派出现场监管人员,对工地现场
和运输车辆实行全程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应主动接受
监管和现场调度指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秩序。
(四)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地及消
纳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依法
处理。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一)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大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的引进和推广力度,适时调整其使用范围,分批次、有计划地增
加投放,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异动或抵号,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同
意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行业专
用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再办理专用牌照。
(三)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现有建筑
垃圾和砂石运输车辆中“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的淘汰力度。
五、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监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牌无证、套牌车辆
运输建筑垃圾,未经批准在禁区行驶以及超速超载行驶等交通违
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手续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非法运输企业和运营车辆等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道路,
未经核准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本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未
按指定场地消纳建筑垃圾等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施工工地和消纳场扬尘、噪音超标
的行为,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
放不达标的行为;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设工程未围挡或围挡不规
范作业、不文明施工以及场内未进行道路硬化、泥土覆盖等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
置许可证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以
及阻碍城管等部门执法的行为。
六、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
度,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提
供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违法违章信息纳入营运考核范围。
运输企业自主购买与车辆运输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保险,
可作为加分项目纳入考核范围。
七、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准入条件的,可通过资源整
合等手段达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条件。
八、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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