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将迁出沩山
近日,《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草案)》)已通过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初审,为《条例》在年内正式出台奠定了重要基础。
沩山风景名胜区位于我县西部,地处宁乡、桃江、安化三县交界处,面积190.09平方公里。区域内现有全国重点文保单位4处,省级文保单位7处,市级文保单位1处,县级文保单位7处。文化底蕴深厚、自然风光秀丽,2012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风景名胜区。
《条例》立法工作于2014年启动,并于第二年完成初稿起草。去年3月,市人民政府正式将《条例》纳入今年立法计划。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进行了近20次修改与完善。《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条例》立法,将为沩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管护提供强劲保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电解、制药、烟花爆竹生产和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已经建设的,应当逐步迁出。同时,禁止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燃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毁坏或者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界碑。
在此次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就这些意见与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城环委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修改完善,为再次审议做好准备。根据规划,《条例(草案)》将于今年6月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并于7月份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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