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通过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对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助的一种政府救济制度。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与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核及服务工作。
社区(村)低保工作机构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法定赡(扶、抚)养、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平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提高,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