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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发布(2)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6-23 00:33 编辑: 网络 查看:

5%

  6.3.6 回收率

  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回收率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提取回收率要求在85%-115%之间,如果提取回收率超出85%-115%的范围,则要求方法回收率在85%-115%之间。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6.3.7 稳定性

  要求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或前处理后的样品在稳定时间内使用和测定。

  6.3.8 实验样品分析结果

  在重复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标准偏差在已确定分析方法的精密度接受范围内。

  6.3.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

  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要求一致,至少两组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一致,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最大偏差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要求满足阳性结果确证依据和评价指标。

  表2: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时相对离子丰度比的最大允许偏差

相对离子丰度比(k)

k ≥50%

50 %> k ≥ 20 % 

20 %> k ≥ 10 %

k≤ 10 %

最大允许偏差

±20%

±25%

±30%

±50%

  6.3.10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的评价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应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