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务操作手册》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应实行标准化、痕迹化管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开展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档案,实行“一检查一录入”,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录入山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信息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