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层级类别: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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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发布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宝鸡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五月十七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宝鸡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包括鸡峰山、天台山、散关--秦岭三个景区,总面积133.34平方公里。
风景区规划范围由东、西两片组成。其中,东片:北起茹家庄,以渭河南二阶台地为北缘;向西沿川陕公路至黄峪沟,沿黄峪沟、李家河到大河里;南界从大河里经分水岭、谢子沟接清水河;东界沿清水河往北过姚家岭至杨家山,面积为113.34平方公里。西片:从银铜峡往西,沿川陕公路至秦岭界碑,以公路两边的山梁为界,东西长约10公里,南北宽2至2.5公里,面积为20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在风景区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各项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宝鸡天台山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市城建、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和渭滨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决策风景区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方关系,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处)。
第六条风景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接受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保护风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域等,按照风景区规划,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保护。需开发利用的,应优先照顾其利益。
第八条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风景区按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制定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风景区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建设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渭滨区政府根据《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