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议案否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6月13日下午15:00在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徐亚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威、周文星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截止2014年6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118,113,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111,6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6,477,6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关于申请豁免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乐山市红珠山宾馆履行股权激励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乐山市红珠山宾馆股东代表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数为6,477,617股。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475,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杨威、周文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编辑:张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