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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披露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转让债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5-074号),拟将前期超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3.62亿元债权以账面价值转让给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长虹集团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以上债权转让价款。2015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90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公司前期超缴企业所得税的形成过程及其具体原因,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是为了提高本地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各地方政府对本地上市公司普遍实行了所得税减征或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在当时背景体制下,绵阳市政府对公司也出具了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文件《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15%税率计征所得税的批复》(绵府函【1993】89号),但对具体的征收和返还方式未进行具体明确,所以公司自1993年起均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以15%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并在公司历年年报中也按照15%企业所得税率进行了披露,但在税收征缴时仍按当时税法规定税率33%进行计算和缴纳,所以形成了计提和实缴差异。
在当时财政实行分级包干体制、各地上市公司优惠支持、政府文件批复和税收法律政策等背景下,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2、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前期超缴企业所得税应有的退税计划或其他相关安排,是否存在无法退税风险,以及长虹集团购买公司超缴企业所得税形成债权的原因。
回复:为了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经多次与税务机关及政府等相关部门沟通和申请,鉴于公司所得税遗留问题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主要是由于以前的财政体制背景下形成,无法通过退税解决,绵阳市政府同意公司通过财政返还方式陆续解决。所以不存在无法退税风险。
长虹集团购买公司所得税遗留问题所形成的债权,有利于公司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收回资金,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3、公司超缴企业所得税债权的转让是否需取得相关税务主管机关的审核或批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回复:根据公司所得税遗留问题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主要是由于以前的财政体制背景下形成,经多次与税务机关及政府等相关部门沟通和申请,拟通过财政返还方式解决,因此不需取得税务主管机关的审核或批准,不存在法律障碍。
4、公司转让超缴企业所得税事项对公司相关期间损益的影响。
回复:公司本次向长虹集团转让标的按账面价值确定的交易价格,不会对当期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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