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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法院深化旅游诉非衔接工作

来源:网络转载 2016-10-12 10:57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作为旅游城市的人民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为当地建设国际旅游目的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继成立旅游审判庭后,峨眉山市法院又与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了《关于旅游纠纷化解诉非衔接工作机制》,深化旅游诉非衔接工作,实现化解涉旅案件的无缝衔接。

  搭建纠纷化解平台

  建立以管委会和法院为牵头单位,以峨眉山景区公安分局、峨眉山景区旅游执法大队等8个职能部门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业发展有公司为成员部门的多元化解旅游纠纷工作平台。明确法院主要承担业务指导、参与行政协调、诉讼调解和裁判等工作职责。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以景区管委会和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为召集人,12个成员部门参与的旅游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旅游纠纷投诉处理情况和诉讼案件处理情况,总结、推广纠纷化解工作经验,分析诉非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共同研判改进。

  建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一方面实行非诉化解先行机制。法院接到旅游纠纷投诉后,快速对接,移交景区管委会或峨眉山市投诉受理部门先期处理。另一方面建立诉前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旅游纠纷化解指导工作,及时派员参与旅游纠纷处理,协助景区管委会及部门妥善化解涉旅纠纷。在旅游纠纷无法调解后实行快速审判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旅游纠纷,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就地执行,最大程度地降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建立调解成果巩固机制

  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在非诉协调阶段,景区管委会对确定的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做好记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院在诉讼阶段可对该记载的无争议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在非诉协调阶段,对旅游纠纷协调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案,法院在诉讼阶段对该无异议的调解方案予以认可。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对于在非诉协调阶段,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诉讼,法院可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经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双方申请,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当场确认效力。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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