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层级类别:安徽
所属类别:
发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日期: 2003-02-27
发布文号: 黄政办[2003]1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关于《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2003年2月)
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我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黄山市建成区内: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元;
(二)县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黄山区、徽州区按县城区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区)物价、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五)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黄山市建成区内低于5万平方米,县、区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