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冯某凌晨驾车撞伤了行人后,在将人送往医院的路上,将其遗弃路边,导致伤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的行为也由一起交通肇事案演变为一起故意杀人案。1月2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3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冯某驾驶一辆借来的黑色三菱越野车,沿南宁市银海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至银海大道春风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没有报警和保护现场。在一名路人的帮助下,他将被害人李某扶上车右后座,驾车离开现场。
据冯某供述,他原想将李某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但在去往医院的途中,他一边开车一边观察李某的状况,在感到李某的呼吸越来越微弱时,他非常害怕。因担心李某会死亡,冯某立即驾车改往白沙大道行驶。当行驶至江南污水处理厂附近的慢车道上时,他将李某从车上拉下来,遗弃在污水处理厂北侧的人行道上。当日凌晨4时30分许,李某被环卫工人发现,环卫工人立即打120急救电话。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将李某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车辆撞击后的损伤特点。2013年4月1日晚上8时许,冯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冯某与李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将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取得了李某家属的谅解。
2013年10月30日,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冯某的辩护人提出冯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与此案事实相符,故对冯某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