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故山 > 旅游 > 途中趣谈 > 上下班途中酒后驾车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酒后驾车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2-20 16:38 编辑: 网络 查看:

上下班途中酒后驾车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或意见性规定: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8]86号): “(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 "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律师异议: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理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京劳社工发[2008]86号”规定,违反了立法法。

  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后,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已经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了。确切说这些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属于上述第十六条的排除范围。

案例支持: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龙南县大罗煤矿诉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案行政判决书》--(2008)赣中行初字第1号(节选)

……

本院认为:工伤认定涉及到受害人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应当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中,第三人钟添凤的丈夫肖井富虽然是“无证驾驶”助力车,但其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肖井富的死亡是由自己无证驾驶造成,对其不认定为工伤(亡)没有法律依据。赣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原告龙南县大罗煤矿提出肖井富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以及认为按煤矿规定上零点班应在当晚20时前到矿休息,肖井富在22时13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视为在合理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1月9日作出的赣市府复字【2007】85号行政复议决定。

    ......  

 

声明:转载请注明出自李松臣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