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有奎,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一天早晨,他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上班,结果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从此,他家原本清贫而平静的生活被这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彻底打乱了。为了申请认定工伤,高有奎四处奔走,可是,他一次次努力一次次失望……
上班途中发生事故
高有奎的家距离单位有5公里多,为了上下班方便些,2004年,他花300元钱买了一辆无牌的二手摩托车,由于家里的日子不富裕,他一直没舍得花钱去考取一个驾驶证。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辆无牌的二手摩托车,就是因为他没有驾驶证,对他今后的生活产生了莫大的影响。
2007年8月27日一早,高有奎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上班。当他在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附近变道行驶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当场晕了过去。随后,高有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高有奎脑部挫裂伤,左锁骨骨折,左耳有淡血性液体流出……
交警部门: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很快,回民区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客车的驾驶司机未能确保安全行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高有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因此双方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高有奎在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4个月,总共花去3.6万元的医药费。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小客车的驾驶司机为高有奎支付了1.8万元的医药费。
劳动部门:不能算工伤
2007年9月10日,高有奎所在的单位――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高有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1月5日,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高有奎是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当高有奎拿到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那一刻,心情沮丧到了极点。
“我就是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符合国家的规定啊!可是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什么说我这不是工伤呢?”对于这个问题,高有奎百思不得其解。
生活陷入困境
2008年1月3日,高有奎向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了司法鉴定,经过专家查体、会诊,高有奎被鉴定为右耳极度听觉障碍,左耳为7级伤残。
这场突如起来的交通事故,对高有奎一家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交通事故发生之前,高有奎每月的工资不足1200元,他是一家4口唯一的经济支柱。高有奎说:“我媳妇身体不好,没有工作。儿子今年8岁,正读小学一年级。我的母亲今年76岁,身体多病,常年吃药。我那点儿工资除了4口人的生活费和母亲的药钱,几乎没有存余,日子始终是过得紧巴巴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给高有奎看病,他的妻子借了1.2万元,其中有6000元是从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的。因为高有奎未能被认定为工伤,到2008年1月,单位便给高有奎停发了工资。从此,高有奎一家4口的经济来源彻底断了。高有奎说:“我都不好意思跟你说,现在我们一家人的生活全靠岳父岳母接济。”
律师:应该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显然,当时高有奎不存在犯罪、醉酒、自残或者自杀这些问题。那么,高有奎无证驾驶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呢?
1月4日,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苗荣盛向记者谈了自己对此案的看法。他说,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从治安管理中删除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等内容,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已经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行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高有奎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定书。而高有奎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只是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只是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所作的专业性结论,只能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并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苗荣盛认为,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高有奎无证驾驶,而不予认定高有奎为工伤的决定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撤销。记者昨日了解到,受高有奎的委托,苗荣盛、萨日娜律师已经介入了此案。文/本报记者 辛 一 徐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