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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甲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车车距保持5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3-11 14:04 编辑: 网络 查看:

1.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机动车侵权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甲“遂与前车车距保持5米缓行”,作者想告诉我们的就是甲没过错,“乙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作者想告诉我们的就是己有过错;所以甲不承担责任,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你是律师,你的回答是:前面的车直接向己要求损害赔偿。
2.A.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丙的损害,但甲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A的这种说法让我们很难接受,“主观上没有过错”我们都是在刑法中听到,几乎没在民法中听到。我们之所以这么困惑是因为"侵权行为"这个概念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定论。目前学术界有:

一、 过错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强调侵权行为的过错性。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 这里的所谓过失, 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 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 违反法定义务,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 法院在认定某些侵权行为时, 有时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 即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不需要探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过错。比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其本身足以构成侵权, 不需要再探讨行为人的内心心理状态。第三, 在许多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即使行为人内心没有过错, 同样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好心办坏事的人”即为一种。虽属“好心”, 但却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认定是“侵权”。在国外也有这样的例子。美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蛋壳原则”(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个像“蛋壳一样薄的脑壳”, 被告因“开玩笑”像平常人那样拍了一下他的脑壳, 却引起了原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没有预见到也不应该预见到其行为会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构成侵权要件的是他的“行为及其后果”, 而非“内心过错”。 侵权行为

三、赔偿责任说
  二、 不法行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