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0日讯(记者 刘伟 通讯员 王义江) 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死亡,其他共同饮酒的人也要担责。五莲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共同饮酒造成人员死亡的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获赔3万元。
王某、张某、刘某、杨某系高中同学。2011年王某搬进了新房,同学们一起去庆贺。酒席上大家你一杯我一杯,一直从下午6点喝到晚上9点多,期间喝了白酒、啤酒还有葡萄酒等。
散席后,张某独自开车回家。第二天上午,有市民发现了张某死亡,其所驾驶的汽车和路边的树木发生了碰撞。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随后,张某的妻子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共同饮酒的王某等3人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3人作为和张某的共同饮酒人,在张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张某酒后需要驾驶汽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法院认为,其他3人在主观上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等3人共同赔偿张某的妻子及子女等经济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