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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6-26 20:19 编辑: 网络 查看:

  上班途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范围扩大上下班交通事故可定为工伤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其中,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补助金标准、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最受公众关注。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将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不算工伤?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5年后进行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时,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一条款删除,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而此次新修改的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报法律顾问、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的刘中强律师在解读这条规定时认为,此举是一大进步,它体现了公平性。“它一方面约束职工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以为只要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不是自己负主要责任,都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它也保护了职工,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职工受到伤害,当然也应得到补偿。”

  工伤认定应在15天内作出

  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法律程序是,认定工伤时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先要经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还要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索要工伤赔偿。一般而言,一起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某个案件比较复杂,要将维权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要几个月时间,这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举,嘉应学院法学副教授索光举认为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工伤事故发生了,职工身体受到伤害,有些职工家庭难免难以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快速进行工伤认定,这能够有效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梅城某企业单位职工刘先生表示,一直以来,职工赔偿难的症结之一就是工伤认定难,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时间一拖,这给职工带来很大的伤害,新修改的草案施行的话,这对职工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记者了解到,此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新修改的草案将这一范围扩大,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其中,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补助金标准、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最受公众关注。

  被雇人员在上下班途中车祸死亡获赔偿

  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7月20日与某有限公司承包得架设某县路段架空光缆线工程,后被告雇原告之夫罗某去该工程基地做工。2006年8月10日罗某等人乘被告雇请祝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到工地,途中翻车致罗某死亡。2006年9月20日,被告及某有限公司、祝某与原告及其亲属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及某有限公司、祝某三方于2006年10月23日共同赔偿原告及亲属71600元,即某有限公司赔付29600元,被告及祝某各赔付21000元。某有限公司及其祝某已赔付。被告未付,原告杨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按协议赔付21000元。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之夫罗某到自己承包的工程工地做工,罗某在乘车上工地途中翻车死亡。被告对其雇佣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造成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应予以赔偿。后经协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杨某21000元赔款。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除外。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全文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详细】

   车祸赔偿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车祸造成工伤,受伤职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该问题最近一直困扰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车祸致工伤,职工申请“双重赔偿”。

  近日,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诉人魏芳(化名)在我市某旅游公司担任导游,去年7月带团到无锡出差时遭遇车祸。今年6月,魏芳被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相关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魏芳共得到交通事故赔偿近5万元。随后,魏芳又向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所在旅游公司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她要求旅行社根据工伤待遇标准支付187850.7元。目前,此案还在调解过程中。 【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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