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校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个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 首先是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那么学校就不在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不是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根据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当然实际直接告学校。学校会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