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因过失造成追车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会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会开一辆无牌“东风”翻斗车在320国道原祥符收费站处追尾撞到前面谢某辉开的赣C51414“江淮”货车。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会驾驶其无牌“东风”翻斗车沿320国道由东向西往其家祥符镇早塘新居杨家村方向逃离,谢某辉坐其兄驾驶的“庆铃”货车追赶。在追至通往早塘村委会新居杨家村的机耕道上,因路面坑洼,“庆铃”货车过不去,谢某辉下车跑过去爬上前面杨某会驾驶的翻斗车驾驶室靠驾驶员的一侧外的脚踏板上,意欲阻止被告人杨某会驾车逃离。后谢某辉从杨某会的翻斗车上跌下去,被该“东风”翻斗车车轮挤压,被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论为谢某辉由于下腹部及会阴部受到“钝性暴力”直接作用致阴囊血肿,盆腔及腹膜后位脏器损伤,急性大量失血而休克死亡。
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杨某会家人与受害人谢某辉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5万元。
2011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会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会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协商未成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在逃离途中,受害人爬上其车辆的踏板后,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致使受害人掉下车被该车车轮挤压死亡,其主观上已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后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杨某会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会的家人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