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的两位农民由于不懂法律,擅自砍伐了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犯下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近日被福清法院分别判处管制1年半和1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02年12月,苏某清、苏某嫩在他们承包经营的山地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雇人砍伐了一株香樟树,将它锯成七段出售给韩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砍伐的香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证,并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福州日报记者 卢洪珍 通讯员 陈莉 涂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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