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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房东又将房子卖给他人 中介称与己无关

来源:网络转载 2016-09-12 14:17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东却将房子卖给别人。16日,市民李启成向记者反映自己的购房经历。
   
  签好合同,房子却另卖他人
   
  李启成说,去年3月15日,他通过福州骊特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一家分店,看中了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91号兴元星辰15幢405单元,并以37.66万元成交。随后,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他还向中介公司交了3万元定金。由于浙江籍女房东胡叶新尚未拿到房产证,他只得等其证件拿到手后,由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去年5月中旬,骊特公司经纪人吴意善通知李启成,让他准备相关材料办手续。次日,吴意善又来电称,“办好的房产证被对方抢走了”,胡叶新表示房子不卖了。李启成以为是房东嫌出价太低,便让中介转告对方,价格问题可以继续谈。骊特公司东景店店长陈育坚表示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
   
  去年10月上旬,李启成发现兴元星辰15幢405单元换了新的门,于是前去敲门。门打开后,他发现房东成了赵女士。赵女士说,这套房子是她当年7月通过福州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以44.8万元买到的。李启成向该小区物业了解到的情况,证实了赵女士的说法。
   
  买方:中介应赔偿损失
   
  李启成说,得知此事后,他立即找到骊特公司东景店店长陈育坚。陈育坚表示,房子被房东卖了,他并不知情,李先生可向当地法院起诉,3万元定金可以悉数退还。李启成认为,这套房子已从原来的37.66万元涨到44.8万元,由于房价上涨,他现在无法用原价购买这样一套房子,所以要求对方赔偿差价7.14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共6万元。由于无法联系上对方,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房东卖房与他无关

  记者随后来到骊特公司东景店。该店店长陈育坚表示,他对此并不太了解,可向该公司总部的陈静宇了解。
   
  骊特公司总经理助理陈静宇说,当时房东胡叶新与其公司一名交易员前往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手续时,证件被胡叶新抢走。当记者欲采访这名交易员时,被告知其已经辞职。
   
  陈静宇说,此事发生后,他们多次要求房东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公司监管,以完成这笔交易,但对方不从。作为中介公司,仅仅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经纪服务,不是买卖主体。买卖双方的一方违约,他们会及时告之对方,若诉诸法律,他们也会出庭作证。作为中介公司没有权力阻止房东擅自卖房,也无权阻止房产交易中心不让其转卖。对于房产证被房东抢走,陈静宇表示,完成这笔交易,需要买卖双方配合,如果不配合,中介也没办法。
   
  律师说法不一,买方诉诸法律
   
  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建中表示,对于赔偿差价7.14万元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就可以实行,否则李先生的“损失”不能以此计算。
   
  胡建中说,对于中介公司的责任认定,应看房产证被“抢走”后,中介有没有及时向买方通报。如果有,就没有法律责任。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滕乐群律师则认为,由于房东擅自将房子转卖,根据《合同法》关于“预期利益”的规定,李先生可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即房价上涨前后的差价;由于李先生已支付了3万元定金,按照《合同法》关于“定金与赔偿金可同时主张”的原则,可要求违约方胡叶新双倍返还。李启成、胡叶新和中介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中介公司拥有对房东胡叶新有关权属资料(即房产证等)的监管权。因其监管不力,导致对方将房方转卖,在无法找到房东的情况下,骊特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中介公司所谓的房产证被房东“抢走”的说法,滕乐群认为此说法没有依据,就算如此,也可以报警,在警方协调下,由房东及时将房产证交还中介公司。
   
  记者获悉,由于胡启成与骊特公司各执一词,此案已由晋安区人民法院鼓山法庭审理。

  (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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