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草人驾车撞死人,雇主要赔吗?
闽清县法院判令雇主和雇员要共同赔
福州新闻网讯 闽清的黄某林雇佣查某华帮忙割草,不料查某华在驾车运草途中竟撞死了人。死者家属愤而将黄、查二人一同告上法庭索赔。近日,闽清县法院判令黄、查二人须连带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4万多元,同时判令黄某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雇员肇事 幼女丧命
家住闽清六都的黄某林以饲养奶牛为生。由于人手不够,从2007年8月5日起,他雇请了外地人查某华帮忙割牛草,并为查某华提供了一辆木板车作为运输牛草的工具。
同年9月9日上午,雇员查某华照例用无牌轻便摩托车牵引一辆满载牛草的木板车由闽清坂东街往三溪方向行驶,途中车子碰上横穿马路的幼女郑某某。郑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查某华无证违章驾驶,遇行人未采取避让措施,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郑某某未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安全横穿马路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为讨说法 对簿公堂
案发后,查某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死者郑某某的父母找到黄某林协商赔偿事宜,黄某林拿出1万元当丧葬费后不愿再赔偿。
2007年10月17日,郑某某的父母将黄某林、查某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11万多元。
黄某林对此反映强烈,十分不服。他辩称,查某华可自由选择定期或不定期割草,而且只要利用部分时间割草,其余时间可自行分配其劳动项目和内容,故查某华客观上不受其雇佣。查某华割牛草卖给自己并负责运送,两人之间应是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查某华在本事故中所负的法律责任与自己无关,应由其自行承担。
查某华则辩称,其受黄某林雇用,负责为黄割牛草,月工资1000元,事发当时属正在履行雇佣活动的职务行为,因此应由雇主黄某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查某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原告损失。
2007年11月7日,查某华因本起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公正裁决 双方服判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林与查某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黄雇请查割牛草,发生交通事故时,查正在运输牛草,可认定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查某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侵权致原告的亲属死亡,黄某林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查某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要与雇主黄某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查、黄二人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万多元,同时判令黄某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服判息诉。
(陈鸿星 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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