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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和《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与服务规范》的通知
作者:福建省旅游局 浏览量:1491 发布日期:2014-10-09 字号:T|T
各设区市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指导、规范全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建设,提升休闲集镇和特色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和《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与服务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
2、《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与服务规范》
福建省旅游局
2014年10月9日
附件1
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的乡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 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LB/T 011-2011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DB35/T1051-2010 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休闲集镇 Leisure town
是指具有或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乡镇街区及周边环境优美、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突出,在区域旅游市场上有比较鲜明的旅游特征,具有旅游集散和辐射作用,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明显,能够满足旅游者多种需求的乡镇。
4 基本要求
4.1 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4.2 区位条件优越,总体布局合理,凸显当地文化特色。
4.3 旅游要素齐全,休闲功能突出。
4.4 整体环境宜人,旅游资源丰富,特色明显,业态类型多样。
4.5 旅游与休闲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符合相关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要求。
4.6 至少有一条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休闲街区。
4.7 建有游客服务中心,设置与服务符合LB/T 011-2011的要求。
4.8 旅游标志标牌符合国家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设置旅游导览标识牌,规范醒目。
4.9 治安良好,民风淳朴,邻里和睦,居民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对游客态度友好。
4.10 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污水处理卫生符合GB 3095 、GB 3096 、GB 5749 、GB 8978的要求。
4.11 各种店牌、户外广告规范设置,展示富含当地特色的乡村文化,美观协调。
4.12 从业人员75%来自于村民。
4.13 近2年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5 生态环境
5.1 生态环境优良,集镇周边清新整洁。
5.2 道路护坡绿化,无裸露山体;河水清澈,岸线自然优美。
5.3 无重大污染源与污染企业。
6 设施要求
6.1 基础设施
6.1.1 交通设施
6.1.1.1 外部交通通畅。
6.1.1.2 有客运专线通达集镇。
6.1.1.3 有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生态停车场。
6.1.1.4 照明设施布局合理。
6.1.2 卫生设施
6.1.2.1 公厕布点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干净卫生。
6.1.2.2 垃圾桶设置合理,数量充足, 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及时。
6.1.3 其他设施
6.1.3.1 具备安全、消防设施,危险区域应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6.1.3.2 供电、供水设施完备。
6.1.3.3 设有邮政、通信营业网点,通邮、通电话、通互联网。
6.1.3.4 主要街道有金融服务网点或ATM机服务。
6.1.3.5 主要街道设置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休憩区域。
6.2 服务设施
6.2.1 住宿设施
6.2.1.1 有地方特色住宿设施,其中“清新客栈”不少于6家,客房数200间(套)以上。
6.2.1.2 建筑物结构完好,布局基本合理,采光、通风良好。
6.2.1.3 设施设备完好,符合相关要求。
6.2.2 餐饮设施
6.2.2.1 有当地特色的风味餐厅,餐位数300以上,能满足旅游者的多样化需求。
6.2.2.2 餐厅布局合理,就餐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6.2.2.3 食物生熟分开,符合卫生要求。
6.2.2.4 配备消毒设备。
6.2.3 购物设施
6.2.3.1 有特色的旅游商店,能提供当地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商品种类达10种以上。
6.2.3.2 购物场所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清晰。
6.2.4 娱乐设施
6.2.4.1 有公共文化娱乐设施。
6.2.4.2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7 服务要求
7.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宾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
7.2 服务人员端庄、大方、礼貌、热情,着装得体整洁。
7.3 应经过岗位培训,特种职业和岗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7.4 服务人员熟悉自然生态、当地历史文化与风土人情。
7.5 提供游览活动、旅游咨询、投诉、旅游急救等服务。
7.6 有较完善的解说系统,配有专人导游讲解。
7.7 旅游商品市场经营规范有序,经营户依法经营,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8 特色活动
8.1 提供1条以上当地特色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8.2 提供10处以上地方特色游览景点或10项以上旅游参与性活动。
8.3 提供5项以上旅游休闲活动。
8.4 提供当地特色的乡村文化表演娱乐活动或节庆活动或民俗文化活动。
8.6 提供参与式文化体验活动(DIY)5项以上。
8.7 能开展修学、教育、科普、美容、康健、养生等旅游活动。
9 管理
9.1 有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市场管理工作。
9.2 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9.3 有游客投诉处理制度与投诉电话。
9.4 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0 附则
10.1 本标准由福建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10.2 本标准由省旅游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10.3 本标准实施细则由省旅游协会制定。
附件2
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的建设与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的行政村、自然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
GB/T 28840 乡(镇)村商业零售店经营规范
GB 9981 农村住宅卫生标准
DB35/T1051-2010 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3 主要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是指利用乡村自然环境、田园景观、农牧渔业生产、农耕文化、民俗文化、古镇村落、农家生活等资源条件,积极发展当地特色乡村旅游,具有一定规模、区域相对独立、特色鲜明的村落。
4 基本要求
4.1 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设有游客服务中心或游客接待点。
4.2 自然、人文资源良好。
4.3 有乡村风貌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措施,村容村貌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
4.4 房屋建筑具有当地特色,巷道结构、形态、宽度等自然合理。
4.5 各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4.6 住宅卫生符合GB 9981的要求。
4.7 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符合GB 5749的要求。
4.8 旅游标志标牌符合要求,具有当地特色。
4.9 治安良好,民风淳朴,邻里和睦,态度友好。
4.10 从业人员85%以上来自于村民。
4.11 近2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 生态环境
5.1 生态环境优美,村内道路绿植自然。
5.2 村域内河、湖、渠保持自然形态。
5.3 村落内无重大污染源与污染企业。
6 设施要求
6.1 基础设施
6.1.1 村内道路有硬化处理。
6.1.2 设有生态停车场所。
6.1.3 村内有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厕位数量合适,垃圾桶摆放合理。
6.1.4 有提供网络服务设施。
6.1.5 有医疗室或卫生所。
6.2 服务设施
6.2.1 住宿设施
6.2.1.1 有具备条件的农家旅馆或其他住宿设施。
6.2.1.2 建筑物结构完好,布局基本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6.2.1.3 设施设备完好,符合相关要求。
6.2.2 餐饮设施
6.2.2.1 有特色的餐饮设施。
6.2.2.2 餐馆布局合理,方便游客,就餐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6.2.2.3 餐馆装饰体现当地风格,提供当地特色食材为主的菜品。
6.2.2.4 食物保鲜符合卫生、冷藏标准,生熟分开。
6.2.2.5 配备消毒设备。
6.2.3 购物设施
6.2.3.1 有旅游商店或购物点,能提供当地特色的旅游产品。
6.2.3.2 旅游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商品陈列有序。
7 管理要求
7.1 有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市场管理工作。
7.2 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7.3 明示投诉电话。
7.4 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7.5 经营者依法经营,明码实价,无假冒伪劣。
8 服务要求
8.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宾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
8.2 服务人员端庄、大方、礼貌、热情,着装得体整洁。
8.3 应经过岗位培训,特种职业和岗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8.5 服务人员熟悉自然生态、当地历史文化与风土人情。
8.6 提供游览活动、旅游咨询、投诉、旅游急救等服务。
8.7 提供反映当地特色的旅游活动,配有专人讲解。
9 乡村旅游特色村等级划分
9.1 等级划分
特色村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9.2 一级旅游特色村划分条件
9.2.1 村落乡村性保存完好,具有显著的当地特色,旅游活动项目体验性强,景村一体化。
9.2.2 有编制旅游相关规划或旅游项目策划。
9.2.3 有三级以上公路连接国省干线。
9.2.4 旅游资源特色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吸引力。
9.2.5 住宿设施5家以上,其中“清新客栈”3家以上,客房数100间以上。
9.2.6 特色餐馆5家以上,餐位数200以上。
9.2.7 旅游商品购物街,土特产品、纪念品的种类达10种以上。
9.2.8 至少1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9.2.9 提供10项以上地方特色旅游活动。
9.3 二级旅游特色村划分条件
9.3.1 村落乡村性保存较完好,具有当地特色,旅游活动项目参与性强。
9.3.2 交通便利,可进入性较好。
9.3.3 旅游资源特色较为突出,在周边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9.3.4 住宿设施3家以上,其中“清新客栈”1家以上,客房数50间以上。
9.3.5 特色餐馆3家以上,餐位数100以上。
9.3.6 至少1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9.3.7 提供5项以上地方特色旅游活动。
9.4 三级旅游特色村划分条件
9.4.1 村落乡村性保存较完好,旅游活动项目参与性较强。
9.4.2 有住宿设施,客房数 30间以上。
9.4.3 特色餐馆2家以上,餐位数50以上。
9.4.4 提供5项以上地方特色旅游活动。
10.1 本标准由福建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10.2 本标准由省旅游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10.3 本标准实施细则由省旅游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