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加强人才培养。乡村休闲旅游培训工作纳入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分类、分批、分级培训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所在地的镇村干部、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人员。创新乡村休闲旅游人才培养评定标准和方式,开展乡村旅游金牌导游、服务明星评定和奖励。鼓励参加导游证等级考试,对在我市取得初级导游证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23.加大工作经费保障。围绕市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对重点乡镇(街道)积极参与乡村休闲旅游工作和发展建设的,给予3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24.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凡涉及偷税、欠缴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意见。
25.政策兑现程序。实行申报制度,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乡旅办初审,由市服务业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并形成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联审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由市财政发文公布并及时兑现补助和奖励。对企业、单位同一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八、附则
26.本政策意见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本政策意见。之前市委发〔2012〕44号、市委发〔2013〕22号等文件有关乡村休闲旅游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