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凉菜散装酒,生产经营中餐厨废弃物不得回流……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方网站上登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建议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于4月31日前寄至广东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wwb@gdrd.cn,传真:020-37866842。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
草案指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其中拟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另根据草案中的规定,回收的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非食品原料;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等,则被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料。同时,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不得在登记的销售区域外销售食品。
食品摊贩要求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草案中还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食品摊贩应当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被要求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经营中餐厨废弃物不得回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应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草案中还纳入诚信分类管理,拟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对于消费者购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草案中也有明确规定: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属于食品小作坊或者其他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食品小作坊或者其他供货者追偿。草案中还强调,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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