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有此类,海关、国检注册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