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培育名牌农产品”的要求,进一步实施名牌农产品推进战略,根据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8号),农业部决定开展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
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及申请的产品应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6个,农业行政独立厅(局、委、办,厅局级单位)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3个,厅级以上农垦、乡镇企业(负责农产品加工职能)的行政独立局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4个,农业行政独立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厅级以上农垦、乡镇企业(负责农产品加工职能)的行政独立局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
四、申报程序
(一)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和附件4,均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和提供。《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人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5),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制作成光盘(仅附件5)。
(二)2008年7月30日前,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式两份申报材料的纸质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并排序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纸质件)和《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人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5,一式二份纸质件及一张电子光盘)邮寄到指定地点。
五、其他事宜
(一)凡申报材料缺项或没有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的,视同为不合格材料。
(二)申报产品必须是省级名牌农产品;未开展省级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必须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省未开展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证明”。
(三)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15日,以邮戳为准,只接受邮寄材料,拒绝其它方式上报材料。
(四)本通知所有附件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均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或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下载。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目录
一、种植业类
序号
类别
包括产品
1
粮食油料类
稻米、面粉、食用玉米、杂粮、杂豆、薯类、大豆、花生等
2
蔬菜类
(含食用菌)
各类新鲜、脱水蔬菜
3
果品类
各种干鲜果品
4
茶叶类
绿茶(含花茶)、黄茶、黑茶、青茶、白茶、红茶等
5
其它类
枸杞、花椒等其它种植业类产品
二、畜牧业类
序号
类别
包括产品
1
肉类
①大宗畜产品:猪肉、牛肉、羊肉
②大宗禽产品:鸡肉、鸭肉、鹅肉
③其它畜禽产品
2
蛋类
各种禽蛋产品
3
乳类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原味酸乳
4
蜂产品类
蜂蜜、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蜂胶
三、渔业类
序号
类别
包括产品
1
鱼类
鲆鲽类、大黄鱼、鲈鱼、罗非鱼、鳗鱼、鲤鲫鱼、草鱼、鲢鳙鱼等
2
虾蟹类
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鳌虾、中华绒螯蟹、锯缘青蟹、三疣梭子蟹等
3
贝类
扇贝、花蛤、青蛤、竹蛏、鲍、螺等
4
藻类
海带、紫菜、裙带菜等
5
其它
海参、海蜇、鱿鱼、龟、鳖等
附件2: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报条件
一、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中国境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工企业应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申报产品应在质量体系认证范围之内;
(六)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七)质量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