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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回复:2016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保险期限
各类养殖的保险期限根据其养殖周期确定,但养殖周期超过一年的,最长为一年。各类养殖的保险期限承保方案详见对应的保险条款及方案。
(三)保险金额
1、养殖设施保险金额。其中浅海贝类养殖、浅海紫菜养殖、网箱养殖及其他各类设施养殖的养殖设施保险金额按其重置价承保,其余暂不承保养殖设施,详见各类保险方案有关设施保额内容。
2、养殖生物保险金额。根据各类养殖的养殖场地租金、苗种费用、饲料费用、药物费用、能源费用、人工费用和设施折旧及其维护费用等因素核定单位保额的投保限额,再由投保人与本会在核定的限额内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具体约定方式如下:
——按品种、规格、单位面积产量和投保单价约定。如:淡水鱼类保险;
——按品种、规格、投苗量和投保单价约定。如:海水鱼类、龟鳖类、其他名特优水产品等保险;
——按单位面积约定。如:虾类、蟹虾贝混养、浅海贝类、浅海藻类等保险。
各类养殖的保险金额具体详见对应的保险方案。各地可根据财政预算和计划承保数量并在方案核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保险金额报协会备案后实施。
(四)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各类水产养殖保险均确定基准保险费率、面积调整系数和风险级别系数。具体详见各类保险方案。总保险费=Σ(保险金额×对应基准费率×风险级别系数)×面积折扣系数。其中:
——风险级别系数。按养殖场所位置、养殖方式所面临的风险及管理规范化程度差异分别设2-5个等级,在±30%范围内调整。
——面积折扣系数。按小于30亩、30-99亩、100亩以上等三档在±10%范围内调整。
(五)保险赔偿。
各类保险对养殖生物和养殖设施的损失定损方式、起赔损失程度和保险赔款理算均进行了具体约定,具体约定方式如下:
——逃逸比例评估法。当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养殖生物逃逸时采用,如:海水鱼类、淡水鱼类和龟鳖类等保险;
——死鱼称重法。当自然灾害或爆发性疾病发生时造成养殖生物死亡时采用,如:海水鱼类、淡水鱼类、龟鳖类、蟹虾贝混养(蟹、虾)等保险;
——死亡比例评估法。针对无法捕捞死亡的养殖生物保险采用,如:虾类;
——纯气象指数定损法。如: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等养殖;
——气象指数约定定损比例高限。如:浅海贝类、浅海藻类。
六、财政补贴政策
(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农业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项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结余共计53万元,本年度对投保浅海藻类和浅海贝类两个品种的会员按应缴保险费的5%给予补贴。实行先投保先补,补完为止。结算方式参照《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省级财政补贴
省财政专项资金按应缴保险费的50%给予会员补贴。总预算1600万元,并以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级财政(具体预算详见下表)。各办事机构或代办机构应按季度汇总具体清单报当地渔业主管局审核后,向本级财政申请拨付至本会指定保险费专户。
2016年度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表

(三)市、县两级财政补贴
建议县(市、区)级财政给予按应缴保险费的20%给予会员补贴。鼓励市级财政以补贴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会员应缴保险费的10%补贴。
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政策应在开始承保前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品种、补贴标准和结算方式,以文件形式报协会备案。否则,不予直接扣减会员应自缴保险费。
(四)其它优惠政策
本会对于上一年度投保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且未发生理赔案件的会员,给予会员应自缴部分保险费的10%无理赔优惠奖励,并在计算会员应缴保险费时直接扣减。
七、实施步骤和具体安排
(一)筹备阶段(5月10日前)。
本阶段完成制定并印发《2016年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各类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条款及其保险方案。
(二)业务培训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
——承保业务培训。分两个班举办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承保业务培训。其中:淡水养殖培训班在5月下旬完成;海水养殖培训班在5月底前完成。
——理赔业务培训。分两个班举办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理赔业务培训。其中:淡水养殖培训班在6月中旬完成;海水养殖培训班在6月下旬完成。
(三)承保实施阶段(5月下旬至9月10日)。
各试点地区的承保业务工作应在承保业务培训结束后开始宣传工作,并同时开展具体承保工作。除紫菜养殖承保在9月10日前完成外,其他养殖的承保截止日为7月10日,但灾害预报信息发布后应当暂停办理具体承保业务。
(四)试点总结阶段(12月底前)
各试点县(市、区)应12月10日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分析承保和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并以文件形式报送协会。
八、组织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强加组织领导。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是一项广大养殖渔民渴盼已久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管理工作内容之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措施,精心组织部署,加强协调和指导,广泛深入宣传,强化广大渔民的参投保意识,积极引导广大渔民参保,重点组织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养殖企业和渔业合作社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加强与民政、财政、国**、农办、气象和金融等相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合力推进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的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指派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技术人才,充分调动队伍的创业热情和积极性,强化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技术研究和培训工作,积极提高管理和整体服务水平。紧密依托基层渔业公共服务体系,把服务网络延伸到各个村(社区)。逐步建立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精神和物质上予以奖励。
(三)加强监督管理。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的公益性事业,涉及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本级财政部门研究并修订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保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财政专项资金在“阳光”下使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滥用专项资金等现象发生。
附件:1.海水鱼类养殖保险方案
          2.海水鱼类养殖保险条款
          3.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保险方案
          4.海水池塘蟹虾贝混养保险条款
          5.浅海贝类养殖保险方案
          6.浅海贝类养殖保险条款
          7.浅海藻类养殖保险方案
          8.浅海藻类养殖保险条款
          9.海、淡水水虾类养殖保险方案
          10.海、淡水水虾类养殖保险条款
          11.淡水鱼类养殖保险方案
          12.淡水鱼类养殖保险条款
          13.淡水龟鳖类养殖保险方案
          14.淡水龟鳖类养殖保险条款
          15.名特优水产品养殖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