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故山 > 美食 > 食材 >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1-30 16:09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5-04-17 [] [ ] []

各乡镇动物防疫站: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下发“关于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的通知”,请各乡镇动物防疫站,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申报。                        

长沙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2015年4月17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1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免征政策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免征和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工作,对符合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组织定期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标准,认真审查免征资格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划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的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需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核实(审核程序及申请表见附件1、2)。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资格在审核合格当年有效,次年应进行重新申请。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表格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三、规范行为,严格履行检疫职责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后,应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安排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要认真核实免疫记录档案、实验室检测报告和牲畜耳标等信息,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监督养殖场户或货主或屠宰场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严禁降低检疫标准,切实做到从源头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不得“隔山开证”;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出栏(场、厂);严禁非官方兽医出证,严禁不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四、多措并举,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财政投入,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正常开展。对未提出申请或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核不合格等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养殖场(户)、屠宰场等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11]205号文件收取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等相关工作,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主动提醒,及时了解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

    附件:1. 小微型企业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认定程序

          2. 小微型企业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