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将试行水产品凭证入市工作纳入部门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市食安办、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将联合组织对各区、县(市)试行水产品凭证入市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督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