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陈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的利息以十六万元为本金计算,自二OO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止的利息以二十八万六千六百六十九元为本金计算,上述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二十元,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负担三千八百三十九元(已交纳),由陈凯负担五千零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镔
代理审判员 崔立斌
代理审判员 阮 健
二 0 0 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