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制讯(汪子柱)婆媳亲,全家和,因为婆媳关系闹僵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真是不少。近日,镇雄法院处理一起因婆媳关系紧张导致的离婚案,判决夫妻不准离婚。
原告文大勋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9年生育一女儿,于同年补办结婚登记。自己和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小事吵打。被告不但不反思自己,除与自己吵打外,还和自己母亲吵打,导致婆媳关系搞得水火不容,经双方家长和长辈调解多次,被告仍不改。被告太懒了,我们的女儿三岁多了,被告从不给女儿买衣服、洗衣服和做饭。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
被告赵民艳答辩称,原告将家具和锅都搬去和他人同吃同住,一点不关心家庭。我去上班帮别人卖衣服,他对我不管不问。他上班就去了,不上班在家就整天对着电脑,成天不理我。自己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因为离婚会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
法院查明,原、被告认识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9月26日生育女儿,于同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于2012年7月向法院诉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被告与原告之母发生抓扯。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不同意调解。
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且生育了一子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时有吵打,被告与原告之母也发生抓扯,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正视夫妻生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合好如初的,据此,判决不准原告文大勋与被告赵民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