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了,市场上食品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大,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就越来越多了。那您知道加强夏秋季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食物中毒吗?不知道没关系,今天小编就为您带来了有关食品安全的资讯,感兴趣的朋友们赶快来了。
加强夏秋季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食物中毒
本报的相关记者报道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前两天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针对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和产生毒素,食品经营领域中毒事件易发、高发的特征,加强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物中毒风险隐患,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检查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食物中毒隐患的排查和问题整改。
在市场上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区域为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重点食品品种为以肉制品、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等,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微生物;
特别是致病菌污染为着力点,加大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餐饮服务环节,要以繁华商业街区、车站铁路等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点景区等人群聚集地区为重点区域;
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大型聚餐场所、农家乐及旅游团队接待单位、大排档、烧烤店等社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3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或受到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检查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得出的情况,应该及时向当地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这样可以督促集体食堂开办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也可以加强整改;
对旅游景点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旅游部门,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
《通知》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总局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
将乳制品等预包装食品及餐饮业自制的凉拌菜等作为重点品种,强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微生物、山梨酸等防腐剂、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
《通知》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要坚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
专家详解食品安全法:应加强行政问责
央广网财经5月17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是天大的事。
5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明确表示将对相关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经济之声:在消费者经常为吃哪个厂家的熟食、喝哪个品牌的奶粉而焦虑的时候,国家再次修订食品安全法是不是能够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后能否让大家安心、放心,还要看立法和实施最终的效果。
这次修法能传递出来几个信息,第一,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的更加严格,职责划分调整也做出相应地变化,更加有利于食品安全的管控;
第二,吸收老百姓对于法律执行问题方面的反馈意见,修法的效果会更好,够得到广大公众认可和支持,对法律今后的落实、实施有很大帮助。
相较于修订前,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重点作了四方面的完善
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李克强总理强调:“我们既然决定修法,就要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
经济之声:什么样的惩处是躲不掉的,什么的惩处是真正有威慑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这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一般认为分为三部分,一是民事责任,第是行政责任,第三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主要是损害赔偿,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引入了一个所谓的“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也希望看到这种民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进一步落实,而且适应范围能够更广。
去年10月份国务院的法制办公布的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搞,把原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相关的罚款倍数提高了,力度空前提高。
同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应重视,现实中存在“只罚不打、罚完钱就可以走人”的情况,如果违法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蹲监狱,才能体现出所谓最严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