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首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自考”)替考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被替考者王某和替考者李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已工作,为提升学历,她找到也已工作的李某,替自己参加了今年4月的北京市自考。事发当日,李某代替王某参加的考试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法者犯法,令人遗憾。
本案上午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单处罚金2万元。
法律考试 抓住替考人员
今天上午,王某和李某被法警带进法庭,在法官核实个人信息时,二人情绪难控,不停抹泪,二人均认罪。
据了解,今年26岁的王某就职于某科学技术学会担任文秘一职,为提升学历更好的进步,自2013年开始参加多项自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让被告人李某代替自己到本市门头沟区某中学参加自考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
当日9时许,李某带着王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某中学203教室代替王某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考试结束后将李某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
“我当时就承认了替王某考试。”李某当场承认代替王某参加考试,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接受审查。
门头沟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级考试,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二人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雪恩(EK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