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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来源:网络转载 2014-03-20 19:14 编辑: 网络 查看:

    婚姻法除了具体列举上述四种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还有一条补充性的、富有弹性的概括性条款,即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这四种情形并不是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讲,如果没有以上这四种情形出现,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情形发生,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可以通过调解和好的,也不宣判决离婚。        

    如果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种情形出现,对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希望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判断。在实践中,应将以上几个方面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不能片面地看待某一个点。防止以点盖面,以偏视全。从而以达到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目的。只要当事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那么就要努力帮助他们改善夫妻关系,把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如果经过多方努力,当事人仍然没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应为依法判决离婚。         

    另外,婚姻法除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的,还规定了: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所谓的“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从以上解释中不难看出“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自然人的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因此“宣告失踪”其中条件之一;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基本要件。因此,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