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网讯 近日,霍邱县法院姚李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子刘某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离婚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2007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举办婚礼。2009年2月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相处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蔡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但也是经过相处后,才举行婚礼和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之间是有夫妻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告提出离婚,应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在此案中,原告仅自己陈述,但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崔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