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 2012-01-16 | 上海律师在线 | 点击数:
男方有不能性行为属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生活可以更好地调节和增进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若夫或妻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致不能正常的过性生活,就难以达到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若婚前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与之自愿结婚,同样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这种婚姻关系亦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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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上海婚姻律师
丈夫长期殴打妻子属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摧残。其中,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他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人通常将暴力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心理、精神上感到疼痛、痛苦,损害了受害人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的后果在于不仅给家人身体带来伤害,还会导致家庭破裂,给受害者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结婚后对妻子长期施暴、虐待行为,其在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这也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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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律师
配偶与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起诉被准予离婚
对于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其中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两性不正当关系,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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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缔结标志着两个人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男女任何一方都应重视结婚这一事实带来的法律后果。婚姻中夫妻双方均具有忠实、扶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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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律师事务所
隐瞒婚前精神病史夫妻感情已无配偶提出离婚被准
精神病人能否结婚主要取决于其结婚时的病情适宜结婚与否。如果适宜结婚,其婚姻就是有效的;如果不适宜结婚而结婚的,其婚姻无效。确认精神病人的婚姻无效,必须证明其结婚时患有精神病且不适宜结婚。《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由此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及有关精神病。精神病通常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如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故意隐瞒病情结婚。婚后精神分裂症多次发作,但终因久治不愈而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证明夫妻间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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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同性恋夫妻感情破裂准予配偶离婚
虽然《婚姻法》第32条第3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5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法条不可能囊括全部情形。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与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予以判定。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大内容,也是夫妻感情的润滑剂。被告关某性取向发生变化后,夫妻之间从此不再有性生活,严重压抑了女方的性要求,限制了女方合法的性权利,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地破坏了夫妻感情,最终致使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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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5、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离婚律师
配偶有吸毒伤害了夫妻感情配偶要求离婚被判准允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往往难以证明是否“屡教不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是一个难题。因此一方以另一方有吸毒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证明另一方具有吸毒行为且屡教不改的证据至关重要。首先要提供第三方教育吸毒者的证据,或多次连续吸毒的证据。具体包括:证明教育及多次连续吸毒的证据,包括亲属、朋友、居委会等的说服教育并出具证人证言或证明,也包括戒毒所、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等相关证据;其次还可以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作为证据。因吸毒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也可以刑事案卷中能够证明其具有吸毒行为的书面材料或笔录作为证据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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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上海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