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之后霞美村书记陈志民出于某种目的,主动多次找陈清南夫妇协商并以村委会名义几次签定补偿协议并签有协议书,最后于2008年11月17日与陈清南夫妇签定了分给其两间店面房及两套楼房作为征占宅基地的补偿,有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岂不知该协议签定的房屋在2007年10月27日陈志民代表村委会早已卖给了该村村民陈梓财,有陈梓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也就是说同一地段房屋卖给两家。
霞美村支部书记陈志民触犯了一房卖两家的咋骗罪。
5.但是,就在2009年1月9日,该纠纷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即南安市公安局接陈志民口头报案,称陈清南夫妇要求赔偿其损失,他“被迫”将两间店面房及两套楼房赔偿给陈氏夫妇,总价值人民币42万元。于是,南安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将陈清南夫妇拘捕。
南安市公安局仅凭接陈志民口头报案,没有申请上报人民检察院调查落实案情的真伪就盲目抓人,触犯了渎职罪。
6.陈清南夫妇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地道的农民代表着弱势群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讨公道无可厚非,逐级上访要求公平、正义也未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他们与代表村民组织的陈志民书记的补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更是合法。然而南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却把一个正常上访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上升为刑事案,这种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某些官员两者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⑴南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毛主席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国家公务员工作守则。犯了党纪。
⑵南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官僚主义作风触犯国法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