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是基于双方是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请求权。对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问题,既要从完善夫妻扶养方面的法律规范上入手,又应注重社会伦理道德对其作用,以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的夫妻扶养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婚姻法仅对夫妻扶养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完整的夫妻扶养制度,应包括扶养义务的性质、扶养义务的起始、扶养程度、扶养方式、扶养终止等内容。因此,建立完善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应该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扶养义务的性质。夫妻扶养义务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确立夫妻扶养义务的性质,可以明确该义务的发生源于夫妻关系的建立。
(2)、夫妻扶养义务的起始条件。夫妻关系的建立是法律上夫妻扶养义务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夫妻间真正需要扶养并不一定是从夫妻关系建立开始,而是在受扶养人在不能维持生活且无力自助时才实际发生。
(3)、夫妻扶养义务的程度。扶养的程度要根据两个方面一是受扶养人的生活需要,这里仅指其生活需要,不包括精神上的和生理上的需要,二是扶养人的扶养能力。确定扶养的程度应平衡双方的供需关系综合考量。
(4)、夫妻扶养的方式。当夫妻一方需要对方进行扶养时,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亲属协调解决,亲属协调不成,方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予以裁决。
(5)、夫妻扶养的变更。夫妻扶养义务如果通过自行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后,夫妻间扶养的义务便得以确定,但因夫妻双方的供养关系的变化或外界形势的变化,原有的扶养程度或扶养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时,夫妻一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的方法或法院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
(6)夫妻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扶养义务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建立而发生,当夫妻关系消灭时,夫妻扶养义务自然应予终止。夫妻关系的消灭也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二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
以上是建立夫妻扶养制度的几个必须完善的方面。当然夫妻扶养制度中还有许多需要讨论的问题,比如当夫妻一方有扶养的必要,但因其自身存在有过错(犯罪、婚外情等)时,对方是否应免除扶养义务;再比如受扶养者本身劳动的能力,却因其好吃懒做才导致其生活困难,对方是否需要对其扶养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一而足,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2、树立人们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夫妻扶养义务存在于夫妻家庭生活中,因此夫妻不履行扶养义务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包含有社会属性,解决夫妻扶养的纠纷,既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更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1)发扬媒体的舆论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们对物质生活追求,远远超过了对精神生活的追求,而社会媒体更多地将精力投放到对经济方面,缺少对人们思想道德方面的引导,而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缺少监督。而物质生活已经极大丰富的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消然变化,一些腐朽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们的思想,需要社会的媒体加以纠正。
(2)树立道德模范家庭典型,倡导人们正确婚姻家庭观念。通过社会各级组织的社会功能,宣传正确的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挖掘生活中道德典型,以先进的模范来带动人,以先进的典型来鼓舞人,以先进的典型来感动人,从而树立人们正确道德观念。
(3)通过国家的立法、执法活动,对社会不良现象予以惩治。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进一步明确婚姻家庭生活中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行为是合法的。特别要通过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对现实生活中一些违法行为加以惩处,通过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惩治,制裁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当事人。对婚姻家庭中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在法律上确定其为遗弃罪,以震摄那些社会丑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