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手头拮据,男女双方父母愿意为子女合力置业房产。可是小夫妻后来情感破裂闹离婚,那么当初以“AA制”买下的房子该如何分配?前不久,通川区市民小张夫妇正为这种事吵闹不休,他向本报讲述经历希望得到司法业界人士支招。
父母帮助买房子
家住达州西外金龙大道的小张向本报讲述了与小兰从恋爱到结婚的经历。
“2004年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妻子小兰。”小张说,他很快与小兰坠入爱河,双方父母对两人的恋情也认可。2005年,小张和小兰领证结婚。婚后,一对小夫妻随父母同居。
2008年,小张与小兰想买房子,考虑到手里存款不多,二人决定各自找父母帮助,得到双方父母承诺经济支持。小张和小兰看好房子后,小张父母拿出8万元交了首付款,剩下的房款以小张的名字办理按揭贷款,小兰父母承诺拿出10万元装修房子。
共同还贷房归谁
小张和小兰以为会像童话故事里王子和公主一样,一直幸福生活在一起。但是,两人因为性格等多方面的原因情感破裂,双方决定好聚好散协议离婚时,房子的产权归属引发二人吵闹不休。
小张称首付款是其父母出资,房子产权证上也有自己的名字,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子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兰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故要求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
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李威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小张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存在一定争议。李威律师倾向性地认为,该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小张父母仅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而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对象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即首付款与房屋产权不能等同,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才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律师建议,小张与小兰的争议涉及到对同一法律条文存在不同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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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杜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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