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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发布新闻频道

来源:网络转载 2015-12-06 14:26 编辑: www.xigushan.com 查看: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 李晗)今天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京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京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供图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在发布会上对本次评选做了总结,他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四点问题待改善。

  第一,应当建立干预制度,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健全我国少年司法体系,其中涉及到我国工读教育的改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

  第二,虐待罪已无法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应当修改刑法,将构成犯罪但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行为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并重新规定该罪的刑罚。

  第三,法律上允许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举措势在必行,佟丽华透露民政部与最高法已经开始起草相关文件。

  第四,政府应当建立针对儿童的大病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弃婴问题。

  2013-2014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依次及点评依次为:

  1、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

  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年仅3岁和1岁的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

  点评:

  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同许多孩子被父母长期虐待致死致残案件一样,再一次引发我们对儿童法律保护困境的深思,为什么监护人侵害儿童权利的案件会屡屡发生,为什么喧嚣过后归于平静甚至麻木,直至下个案件再次发生。这个案件暴露的是儿童法律保护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儿童保护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对监护人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制度。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如何监督父母的行为,并对不当行为给予及时干预,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民政部门正在开展的社会保护试点也力图在解决这一问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要求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的联动衔接机制,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并统筹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希望试点工作能够积极探索,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保护提供宝贵经验。

  2、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折射“社会病”值得反思

  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之间,先后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将董某、王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给他人后贩卖。

  点评:

  产科医生贩婴案发生后,在强烈谴责、严惩恶行和弥补制度监管漏洞的同时 ,更应深刻反思为什么父母轻易放弃可能病残的新生儿,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打不绝。目前缺乏能够有效保障患病残障儿童得到持续治疗的针对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果家庭中生了体弱或残疾的孩子,不仅不能养儿防老,还将支付大笔医疗费用,这对他们的家庭是残酷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与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密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买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个案被刑事处罚的,也都是缓刑处理。收买行为不被追责,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

  3、西安幼儿园私自给幼儿服用处方药暴露安全监管缺位

  2014年3月10日,西安市枫韵幼儿园和鸿基新城幼儿园被发现,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从2008年即开始购入处方药品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不少孩子被发现存在头晕、腿疼、肚子疼等相同症状。

  点评:

  陕西西安两所幼儿园被发现长期违规给园内儿童集体服用处方药“病毒灵”,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在强烈谴责园方受金钱驱使师德沦丧的同时,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无疑同样令人心惊,幼儿园和医药监管部门等难辞其咎。从购药到保存直到最后的服用环节居然无人监管,其“畅通无阻”的程度令人费解,凸显了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监管缺失。尽管原卫生部2010年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人员及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如果在实践中要切实发挥作用需要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由于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用发挥的不够,导致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没有被有效执行。教育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孩子拉起安全的防线,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重庆10岁女孩电梯摔婴案——不处罚不等于不干预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某小区一住户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在电梯内遇一岁男童原原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抱起,在电梯里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其抱至自家25楼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其从阳台栏杆坠落。

  点评:

  事件发生后,女孩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女孩在没有受到处罚的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干预和指导,无法判断其是偶发行为还是品行障碍、是心理压力导致的病态还是一种宣泄。由于无法作出评估判断,更难以有针对性地给予干预建议。

  在这个事件中,不能简单的以“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立案”就不了了之,也不能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干预机制的缺失导致无法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给予有效矫治、更无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希望通过这一典型事件,推动建立完善对有暴力危险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教育支持和行为矫治制度。

  5、严重伤害儿童的暴力案件成为新挑战

  2013年7月18日,河南安阳民警郭增喜从李青峰怀中抓住7个月大的女婴,高举过头扔在地上,造成女婴颅底骨折。

  2013年7月23日,在北京大兴区一公交车站,两名男子与婴儿母亲发生争执,一名男子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后女童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8月24日,山西临汾6岁男童斌斌在野外被伯母张会英挖去双眼,案发后张会英自杀。

  点评:

  因为儿童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成为对社会报复泄愤的人实施暴力的对象。针对儿童的极端伤害案件经常见诸报端,这反映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远未在全社会得到充分理解和自觉实践,消除针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是政府所面临的严峻考验,预防、制止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