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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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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层级类别:江苏
所属类别:
发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0-8-1
发布文号: 镇政规发〔2010〕4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
  
  
  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建设筹集、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地税、监察、统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登记受理窗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房源建设和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及筹集,应充分考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对交通、就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齐全。
  第六条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应。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保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包括退出或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
  (二)工业园区、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