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层级类别: 重庆
所属类别:房屋物业
发布单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日期: 1998-07-10
发布文号:
是否有效: 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
(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证照,不得出卖证照。
(六)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亦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八条加快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及各区市县做到合理布局,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厂商入驻市场,为居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材用料,择定承包商提供交易场所。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监理、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九条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协会审验确具开办条件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由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证牌,方可开业。
第十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到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去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必须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