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我上次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说:“现在的民间金融是‘三有、三无、四集聚’。”目前是有需求、有供给、也有大量的服务参与者,但是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部门,这样导致大量的人力资源、科技、资金和风险的高度集聚。最近我们参与一些会议,发现一个现象:最高层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在调研新型的金融犯罪活动,有三个方面是他们关注的:一个是涉众型,二是高科技的,第三个是跨区域的。这个跟我们的互联网金融是紧密结合的,甚至可以说有很多就是在我们互联网金融领域滋生和发展出来的,所以我希望对应的调研信号可以提前释放出来,并且警醒我们从业者。
中国商报:那么,您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警戒线是什么?目前存在哪些风险?
黄震:我认为有三条线大家一定要把握清楚:第一,要分清正规经验和非法集资的界限;第二,要不踩“红线”,要明确哪些是政策的“红线”。目前来看政策层面没有出台新的、从严监管的政策,但是并不等于将来不会有。过去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所以在“放”与“收”的中间,我们要学会如何不踩“红线”;第三,要坚守“底线”。“底线”是什么?我们的金融机构谁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谁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利率能否突破4倍以上等等。所以,风险不仅是有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更有法律风险。
中国商报:应该如何控制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
邹传伟:第一,是控制操作风险,包括资金托管和资金交托的风险。支付宝可以发展至如此大的规模,就是因为它本身可以起到一个担保的作用,解决了一个交易的风险问题。实际上,资金托管这个环节是很容易发生风险的,像前些年挪用证券保护金、挪用国债抵押等都是在这个环节发生的风险,所以这个问题不容我们小视。
第二,是控制业务模式的风险。就我们理解的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直接金融的模式,应当是以一种中介模式为主,即进行撮合交易,然后从中收取一些手续费或中介费;我们认为它不能走上“银行化”的道路,即借钱放贷并从中赚取利差,这样会带来外部性。
中国商报:在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哪些规范?
邹传伟:将来的监管应该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行为监管或者消费者保护,就是说你的交易要公平,不能有欺诈,包括基金托管、交易清算方面的安全都是属于这一类;另外一类的监管我们叫做审慎监管,这个概念很简单,假设这个机构倒了会在社会上产生多大影响,经济学上说会造成多大的外部性,这就跟你的业务模式很有关系。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现在一般来说一个银行如果破产的话,存款者的利益就会受损,那银行方面的监管就是资本充足率、拨备等,这样就能保护存款者利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是一样的,就是说主要将其定位成中介撮合的作用,不能走“银行化”的路径,不能直接或变相赚取存贷利差。
金融信息化潮流不可阻挡
中国商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如何?能否取代传统的金融行业?
黄震:我组织我的调研团队去过很多企业,包括温州、鄂尔多斯这些地方去考察,确实是存在问题的。对于互联网金融,我总结了八个方面:
首先,信息化潮流浩浩荡荡,是大势所趋,而且势不可挡,信息化改造金融业态和金融生态处于正在进行时;
第二,互联网金融以传统金融机构信息化、IT公司进军金融领域、以及其他行业产业延伸到供应链金融等三种方式,正在促成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
第三,当前的“民间借贷热”不是进步,而是退步,但我希望退一步能够进两步,从全民放贷到全民讨债之后,期待民间金融能出现质的飞跃,能走向民间金融资产管理和交易的专业化;
第四,建立在民间借贷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基石上,民间借贷撮合等中介服务便具有正当性,温州、鄂尔多斯金推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突破口是不得已的选择;
第五,互联网金融是个技术活,是一个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信息密集的产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建P2P平台的,必须集成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技术、法律技术等多种技术;
第六,互联网金融基于信息技术基础,有着消除信息不对称、提供信息公开的数据基础,并且有标准化的管理工具,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规范化;
第七,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是民间金融获得更广泛认可的途径,可以产生提高信用等级、沉淀监测数据、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功能,有利于实现与政府监管当局的沟通与合作;
最后,我们期待IT界、金融界、法律界等不同领域有更多跨界交流与合作,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操作标准、行业准则等自律规范早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