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当事人为什么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解决彼此的婚姻问题,实质上是基于人心理学上的诸多因素所导致的纯粹不合作的态度。导致这种昔日夫妻今日如同仇人状况的心理学 诉讼离婚当事人为什么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解决彼此的婚姻问题,实质上是基于人心理学上的诸多因素所导致的纯粹不合作的态度。导致这种昔日夫妻今日如同仇人状况的心理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双方认知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彼此可能已经形成刻板印象,①只看到对方的缺点,认为对方一无是处;二是彼此不良的归因式。例如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彼此都习惯于指责对方,认为问题产生的责任完全在对方,不从自身原因寻找。在调解过程中经常发现当事人双方只要一对话,彼此就针锋相对,互相指责。三是观念上也没有白头偕老的意愿,过多地关注自身的利益;四是欠缺解决婚姻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方法,主要表现为沟通上的障碍。 其次是消极的婚姻模式导致双方当事人缺乏对彼此的信任和责任,在婚姻生活中没有或者仅存少许温情,更多的是斤斤计较、明里暗里的争斗,形成彼此长期互相积怨等消极情绪,认为对方是给自己带来不幸的源泉。当事人在情绪冲动下盲目地认为如果解除了当前的这种关系,自己不仅能够从当前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同时将离婚作为施加给对方的惩罚(其实这种惩罚是针对双方的)、给自己解气的方式。 再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或者在恋爱阶段形成的错误互动模式,如彼此认为是一家人就较少关注、甚至是不再尊重对方,日常行为上我行我素或者骄横任性,不知体贴对方。在遇到一些复杂问题或重大矛盾时不仅不能共同面对、相互扶持,反而互相指责、各奔东西。 正因为上述原因,婚姻中的点点滴滴的小事就被人为放大或积累成为危及婚姻潜在的炸药包。历年来由于性格不和、生活琐事导致的婚姻纠纷一直占诉讼离婚理由的绝大多数。这与人们常常认为的诉讼离婚当事人往往是由于一些违背婚姻基本原则的大事,如不贞、婚外恋或者家庭暴力所引发不同,实际上性格不和、生活琐事常常是导致离婚(甚至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的主要原因。 因此,这些看起来非常不起眼的小事,就如同千里之堤,常常毁于蚁穴一般,往往会使婚姻大厦摇摇欲坠。由于性格不和、生活琐事而导致离婚的内在根源实际上是夫妇双方缺乏对婚姻心理规律的认识和了解,在共同生活中不能自觉地维护和及时修复彼此的感情裂痕,致使夫妻双方的心理距离逐渐拉远,曾经的亲密已经暂时或永久冷冻。因此,诉讼离婚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某种程度上可能更是一个心理问题,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更要充分重视心理调解的作用。